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應履行什么手續?

導讀: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期滿后勞動者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否則,該預告行為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勞動者依法或依約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的責任不能免除。那么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應履行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期滿后勞動者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否則,該預告行為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勞動者依法或依約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的責任不能免除。關于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應履行什么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應履行什么手續?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既是法定程序也是法定條件。提前三十日通知為勞動者的預告行為。三十日期滿后勞動者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否則,該預告行為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勞動者依法或依約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的責任不能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