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如何行使擔保權

導讀: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合同中一般有保證期間的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全期間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期六個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是實現一般保證權的前置程序,保證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且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履行的條件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提起訴訟或仲裁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進行,這是保證責任得以確定的條件,否則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無所作為,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須注意法律對保證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判決或裁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保證訴訟。那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如何行使擔保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合同中一般有保證期間的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全期間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期六個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是實現一般保證權的前置程序,保證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且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履行的條件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提起訴訟或仲裁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進行,這是保證責任得以確定的條件,否則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無所作為,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須注意法律對保證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判決或裁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保證訴訟。關于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如何行使擔保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擔保權
擔保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于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二、一般的行使權須遵守以下順序和要求:
1、注意保證。合同中一般有保證期間的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全期間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期六個月。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是實現一般保證權的前置程序,保證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且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履行的條件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提起訴訟或仲裁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進行,這是保證責任得以確定的條件,否則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無所作為,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可以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同時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決時會寫明只有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也可以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再單獨向保證人提起訴訟,由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須注意法律對保證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判決或裁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保證訴訟。
文章選自:催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