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提前放棄抗辯權是否具有追償權

導讀:
目前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辯護權后有沒有追究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主流的觀點認為是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那么一般保證人提前放棄抗辯權是否具有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辯護權后有沒有追究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主流的觀點認為是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關于一般保證人提前放棄抗辯權是否具有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對債務的擔保方式有多種。提供擔保人是保證債務的重要方式之一。擔保人擔保債務后,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那么如果一般擔保人提前放棄抗辯權,是否有追償權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目前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辯護權后有沒有追究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主流的觀點認為是有追償權的。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
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在這兩項權利的關系上,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否享有追償權?擔保法對此缺乏規定,學界觀點也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中常有意見分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