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是否有追償權以及追償的條件和范圍有哪些

導讀: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保證人,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fā)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那么一般保證人是否有追償權以及追償的條件和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保證人,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fā)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關于一般保證人是否有追償權以及追償的條件和范圍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未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一般擔保人有什么權利呢?以及有哪些責任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其本身并不是債務人,它承擔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擔保人的利益同樣也受法律保護!因此法律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
1、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對于其他的共同一般保證人,可以按內部約定比例追償。
沒有約定比例的,原則上平均分攤。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
3、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
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保證人,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
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fā)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我國《擔保法》第3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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