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追償需要怎樣的條件

導讀: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那么保證人追償需要怎樣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關于保證人追償需要怎樣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許多人覺得自己沒有任何重大障礙,也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后來逐漸顯露出后遺癥,覺得應該向對方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來彌補。那么保證人追償需要怎樣的條件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
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請求國家賠償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
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