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保證附有條件是否影響匯票保證責任



保證不可以附有條件,保證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就票據債務來說,與被保證人承擔的是同一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相同。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即使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實質性原因而無效,已經完成的票據保證仍然有效。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而且票據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而非補充責任,所以,對于票據保證人來說,不享有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催告抗辯權或先訴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被 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