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是什么

導讀:
侵害一般的財產不會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只有侵害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才有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那么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害一般的財產不會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只有侵害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才有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關于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是什么
侵害財產權責任的構成,應當按照民法中關于一般侵害財產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把握,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應具備主客觀的四個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同時,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應當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并造成財產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對于這些要件的掌握,應當按照侵權行為法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予以掌握和處理。
(二)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
在認定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時候,除了要具備侵害財產權的基本的責任構成要件以外,還必須具備特別要件就是:侵權行為侵害的財產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紀念物品。其具體要求是:
第一,侵權行為所侵害的財產不是普通的財產,須是一種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侵害一般的財產不會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只有侵害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才有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應當是特定的、具有特定緣由的、能夠寄托某種感情的物品。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紀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我國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不是個人主義的產物,而是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的價值是多元的,在社會秩序和個人權利之間、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總會形成各種摩擦,而法律則需要平衡各種利益沖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人格利益一般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在一般的財產中,財產就是財產,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不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中,有時會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這樣具有紀念意義的財產,就會產生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即只有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的紀念物品,才會產生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財產所具有的這種人格利益因素來源于其相對應的人的特定關系,雙方當事人在這一特定關系中賦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會憑空產生,必須依據一定的人與人的關系才會產生。當人與人之間具有這種特定的關系,并且將這種關系寄托于某一種具體的紀念物品時,這種具體的紀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