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由哪些要件構成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那么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由哪些要件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關于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由哪些要件構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一)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筆者這里分別簡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筆者對此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在這種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如果一方與他人同居達不到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雙方簽有“忠誠協議”約定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筆者認為夫妻忠誠是道德義務如果一方違反另一方要求按協議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這種協議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那么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