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導讀:
(一)一方有過錯并且過錯形式是故意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存在過錯并且是故意。即行為人以捆綁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損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過錯方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客觀標準進行計算。婚姻關系是由一系列錯綜復雜的生活瑣事構成。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有過錯并且過錯形式是故意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存在過錯并且是故意。即行為人以捆綁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損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過錯方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客觀標準進行計算。婚姻關系是由一系列錯綜復雜的生活瑣事構成。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有過錯并且過錯形式是故意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存在過錯并且是故意。從民法典規定的四種情況看有過錯方所持的主觀心態均為故意沒有過失的情況。也即是說實施民法典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不管是通過作為形式還是不作為形式行為人都認識到其行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觀上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
民法典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包括①重婚行為。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的是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③家庭暴力行為。即行為人以捆綁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括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對年老年幼疾病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三)配偶一方的行為與另一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損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過錯方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是基于雙方的信賴自愿忠誠而建立是受法律保護的以配偶權為主要內容的身份關系。配偶一旦實施了四種行為之一必然損害另一方的配偶權給對方造成身體上的損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損害事實。
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客觀標準進行計算。只要過錯行為能對婚姻關系產生破壞就可以認定為過錯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無過錯值得商榷。
婚姻關系是由一系列錯綜復雜的生活瑣事構成。在絕大多數家庭中夫妻之間發生沖突通常不存在絕對無過錯的一方。夫妻關系的惡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單方面的行為所致存在多種原因和互為因果。如女方婚外戀可能是男方長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戀可能是女方長期不關心男方生活所致筆者認為法院應當采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46條所規定的情形另一方無論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都應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同時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并在審判活動中查明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后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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