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的追償權是什么

導讀:
保證人的追償權雖獨立于抗辯權而存在,但它們之間的固有聯系不容忽視。保證人行使或放棄某些并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屬于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疇,司法者確實不應干預。但是,在保證人放棄某些足以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若仍向債務人追償,則構成權利濫用。第二種意見不分具體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之后的追償權,以偏概全,亦不足取。那么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的追償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追償權雖獨立于抗辯權而存在,但它們之間的固有聯系不容忽視。保證人行使或放棄某些并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屬于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疇,司法者確實不應干預。但是,在保證人放棄某些足以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若仍向債務人追償,則構成權利濫用。第二種意見不分具體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之后的追償權,以偏概全,亦不足取。關于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的追償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行使債權時,根據法定理由對債權人行使求償權;二是追償權,是指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保證人的追償權雖獨立于抗辯權而存在,但它們之間的固有聯系不容忽視。
第一種意見囿于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文字表述,誤將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作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唯一要件,完全割裂了保證人追償權與抗辯權及其他權利的應有聯系,是對該法條斷章取義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
禁止權利濫用是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保證人行使或放棄某些并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屬于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疇,司法者確實不應干預。但是,在保證人放棄某些足以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若仍向債務人追償,則構成權利濫用。
目前合理的預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證人在該種情況下的追償權。這樣,保證人咎由自取,并非對其不公平。
第二種意見不分具體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之后的追償權,以偏概全,亦不足取。
保證人的抗辯權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例如,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保證期間完成的抗辯權、保證合同無效的抗辯權等;
二是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所享有的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債權債務消滅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另外,保證人還享有債務人類似于抗辯權的其他權利,例如,撤銷權和抵銷權。即使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及類似權利的,保證人仍然有權主張。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