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嗎

導讀:
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嗎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那么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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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嗎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一、先訴抗辯權是指什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于一般保證中。
二、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我國《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