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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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是如何規定的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不具有先訴抗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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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是如何規定的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不具有先訴抗辯權。為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提供擔保前,我們需要對被擔保人的信譽、資產請況等做一個基本的了解,再決定是否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