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

導讀: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我國《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對此作了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條件包括:(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保證。如果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那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我國《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對此作了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條件包括:(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保證。如果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關于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
我國《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對此作了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后仍有剩余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
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怎么處理
當一個主債權同時設有保證與物的擔保時,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擔保法》第28條做出了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