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呢

導讀:
如何限制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呢先訴抗辯權就其根本是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與保證制度的宗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相沖突。我國《民法典》對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作了限制,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那么如何限制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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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呢
先訴抗辯權就其根本是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與保證制度的宗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相沖突。
我國《民法典》對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作了限制,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