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

導讀:
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如果上述條件均已具備,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以上要求只是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積極條件。那么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如果上述條件均已具備,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以上要求只是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積極條件。關于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抗辯權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為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
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
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責任是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即保證人沒有做出一般保證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則意味著保證人對先訴抗辯權的拋棄,保證人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喪失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就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條件均已具備,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