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導讀:
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那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那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那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關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抗辯權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性的抗辯權和延期性的抗辯權。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那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民法典》、《民法典》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已有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
4、從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來看: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兩個債務須有先后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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