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

導讀: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如下所述:1.債務人的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序。雖然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和債權人約定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所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放棄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這樣保證人實際上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由于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當然不能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再主張該權利。那么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如下所述:1.債務人的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序。雖然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和債權人約定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所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放棄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這樣保證人實際上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由于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當然不能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再主張該權利。關于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有哪些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如下所述:
1.債務人的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債務人住所包括營業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發生變化,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讓其履行債務,那么,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但是,債務人住所的變更使債權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保證人就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財產實際上處于凍結狀況,債權人無法立即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要求通過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等待分配破產的途徑來主張債權。由于破產財產的清償,往往不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全部得到實現,所以,如果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可以不向破產組織申報債權,而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雖然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和債權人約定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所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放棄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這樣保證人實際上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由于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當然不能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再主張該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