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導讀: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么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為公民時,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要有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或者住所變更等事實發生;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那么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么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為公民時,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要有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或者住所變更等事實發生;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關于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合同的履行中,為了使當事人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國家規定了抗辯權的行使,當對方的請求有明顯使自己遭受到損失的可能時,可以拒絕履行合同,對抗對方的請求。在債權債務合同中,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我國《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7、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為公民時,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要有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或者住所變更等事實發生;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不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則不得排除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債務人為法人的,當其進入破產程序中止執行程序時,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喪失,此處的破產程序一般認為是只要債務人進入程序性破產即只要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即喪失了先訴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