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擔保人有什么抗辯權以及抗辯權類型

導讀:
作為保證人,同樣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基于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那么作為擔保人有什么抗辯權以及抗辯權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保證人,同樣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基于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關于作為擔保人有什么抗辯權以及抗辯權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理解,抗辯權是專門針對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其請求。那么作為債務人擔保人放棄抗辯權該怎么辦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擔保人有哪些抗辯權
1、先訴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
這種抗辯權在借貸合同中比較少見,同時履行抗辯是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
3、主合同無效抗辯權
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他依附于貸款合同而存在,雖然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他是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證人因為主合同的無效而可以免除責任。
4、時效抗辯權
主合同的時效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因為下落不明,農村信用社經常向保證人發催收通知書,為了連接保證期間,但是,因為忽視了保證人的時效抗辯權,保證人不會承擔責任的,當然,如果保證人不提出抗辯即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法院會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
5、抵消抗辯權
抵消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
抵消抗辯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二是債務的標的種類相同,適于抵消;三是債務都到期;
抵消權保證人抗辯之行使是為了促進當事人形勢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勢自己的權利,保證人提出抵消抗辯,可以免除責任。
6、撤消抗辯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等的民事行為屬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為。
保證人撤消權的行使是符合條件的(根據撤消權行使的條件,保證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節;撤消在一年內行使合同)。
會計報表在貸款通則規定中,要求必須是經過有關機關(審計、稅務機關)確認效力的真實報表,企業向金融機構提供的報表和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報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證人的確是精于法律。
7、不安抗辯權
一方當事人發現訂立合同后,對方的財產明顯減少,可能將來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為此,拒絕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發現借款人的財產有明顯的減少,可以不發放貸款,但是應該通過司法程序來確定不安抗辯是成立的。作為保證人,同樣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抗辯權類型
1、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基于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于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
其本質是屬于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鑒于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為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為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
2、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于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基于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為了讓債務能夠履行,避免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一般都會要求債務人用車子、房子這些有價值的作為擔保,或者是用保證人來做擔保。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但是行使抗辯權要看主合同的情況還有具體的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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