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導讀: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關于什么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