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債務人不還借款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導讀: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債務人不償還借款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并不屬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那么在民間借貸中債務人不還借款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債務人不償還借款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并不屬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關于在民間借貸中債務人不還借款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還借款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債務人不償還借款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并不屬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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