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導讀: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主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對主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此時債權人無法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依法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因此,債權人無須等待破產結果的發生,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那么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主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對主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此時債權人無法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依法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因此,債權人無須等待破產結果的發生,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關于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這一情形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債務人的住所發生變更;二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發生在保證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何為“重大困難”?往往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確認,一般認為,債務人下落不明、不知滯留何處;或者遷居國外或國內的邊遠省份;或者雖知其住所地,但進行追索費用過高等情形,均屬于重大困難”。
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主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對主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此時債權人無法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依法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因此,債權人無須等待破產結果的發生,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分為預先拋棄和事后拋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事后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明示或默示放棄先訴抗辯權,不論明示或默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如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就屬于明示的方式。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