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導讀: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那么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關于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這一情形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債務人的住所發生變更;二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發生在保證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何為“重大困難”?往往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確認,一般認為,債務人下落不明、不知滯留何處;或者遷居國外或國內的邊遠省份;或者雖知其住所地,但進行追索費用過高等情形,均屬于重大困難”。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主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對主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此時債權人無法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依法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因此,債權人無須等待破產結果的發生,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分為預先拋棄和事后拋棄。預先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事后拋棄是指在一般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明示或默示放棄先訴抗辯權,不論明示或默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如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就屬于明示的方式。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人應立即清償”則屬于默示的方式,從中可推定保證人默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