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

導讀:
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那么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關于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
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典》、《民法典》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為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已有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
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