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

導讀:
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先訴抗辯權與保證期間的規定均是為了平衡保證人與主債權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設立的,但是,這兩個制度并行之后,卻可能出現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證制度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若依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規定,保證期間應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對于法定的保證期間(6個月)而言,這樣的時間根本不足以使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并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的過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彌補。那么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先訴抗辯權與保證期間的規定均是為了平衡保證人與主債權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設立的,但是,這兩個制度并行之后,卻可能出現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證制度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若依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規定,保證期間應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對于法定的保證期間(6個月)而言,這樣的時間根本不足以使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并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的過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彌補。關于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與先訴抗辯權的漏洞及改善
先訴抗辯權與保證期間的規定均是為了平衡保證人與主債權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設立的,但是,這兩個制度并行之后,卻可能出現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證制度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
我國立法改善這一漏洞的嘗試
(1)《民法典》的彌補嘗試及其不足。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試圖通過對保證期間的技術處里來彌補這一漏洞。立法者稱:“如果債權人積極行使了他的權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由于訴訟或者仲裁的程序的關系,有可能待到案件了結,經依法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時,原來約定的保證期間以及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了。這時,債權人還能不能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呢?如果規定不能,對于債權人的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并未完全彌補漏洞,尚存在缺陷。《民法典》未對保證期間在中斷后于何時起重新計算作出規定。若依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規定,保證期間應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對于法定的保證期間(6個月)而言,這樣的時間根本不足以使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并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的過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