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可否約定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一)行使條件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那么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可否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一)行使條件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關于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可否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可否約定
民法典規定,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可以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是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保證責任怎樣行使擔保權
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但是先訴抗辯權并不是絕對,它有其行使條件和限制條件。
(一)行使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二)限制條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置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擔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里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里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