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連帶保證已過兩年可否免除責任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那么民法典連帶保證已過兩年可否免除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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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連帶保證已過兩年可否免除責任
民法典規定,如果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是2年的,超過二年后未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時,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責任的范圍有哪些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