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 借款保證人免責任

導讀:
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借款保證人免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證合同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借條到期后六個月,根據舉證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還有30萬元借款尚未歸還。2012年6月,詹某起訴要求該公司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許某和方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借款合同中,所有條款均為打印形成或書寫在打印形成的橫線上,唯“擔保期限為上述借款到期后兩年”一句在空白處書寫。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決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借款保證人免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證合同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借條到期后六個月,根據舉證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還有30萬元借款尚未歸還。2012年6月,詹某起訴要求該公司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許某和方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借款合同中,所有條款均為打印形成或書寫在打印形成的橫線上,唯“擔保期限為上述借款到期后兩年”一句在空白處書寫。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決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寫擔保期疑為后加借款保證人免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證合同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借條到期后六個月,根據舉證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
2010年12月,詹某與某公司、姚某、許某和方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某公司向詹某借款13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1年1月24日。姚某、許某和方某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還有30萬元借款尚未歸還。2012年6月,詹某起訴要求該公司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許某和方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該借款合同中,所有條款均為打印形成或書寫在打印形成的橫線上,唯“擔保期限為上述借款到期后兩年”一句在空白處書寫。鑒定結果顯示,上述一組書寫字跡,與該合同中其他書寫字跡不是同一支筆、不是一次性書寫形成。對此,詹某解釋說該句話是在擬好合同其他條款后考慮到未對擔保期間作出明確約定,所以就在簽署合同前添加,是大家都認可的,而擔保人姚某、許某和方某則稱這段文字是事后添加的。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證合同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借條到期后六個月,因此,上述這句話的認定關乎三被告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決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詹某主張是先添加后簽字,則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詹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根據舉證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故判決駁回要求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