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導讀:
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保證人與原告所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與祝某僅建立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未形成其他借貸關系。訴訟中,七位保證人以從合同不應先于主合同簽訂、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及主債權金額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無關聯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并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法官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保證合同》系《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屬于主合同成立后簽訂,關于主從合同的簽約順序并無法律明文規定。那么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保證人與原告所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與祝某僅建立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未形成其他借貸關系。訴訟中,七位保證人以從合同不應先于主合同簽訂、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及主債權金額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無關聯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并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法官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保證合同》系《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屬于主合同成立后簽訂,關于主從合同的簽約順序并無法律明文規定。關于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保證人與原告所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事件起源
2007年起,祝某即與原告建立借款合同關系。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漢投資辦廠向原告申請貸款75萬元,并聯系七位親友為其提供擔保。2010年5月,七位保證人以戶為單位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承諾為祝某的75萬元借款[主合同編號為(2010)第00305號]提供連帶保證。6月23日,原告與祝某簽訂(2010)第00000305號《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貸款70萬元。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與祝某僅建立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未形成其他借貸關系。訴訟中,七位保證人以從合同不應先于主合同簽訂、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及主債權金額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無關聯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并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證合同》系《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屬于主合同成立后簽訂,關于主從合同的簽約順序并無法律明文規定。本案從合同早于主合同簽訂,符合“先聯系擔保后辦理貸款”的銀行擔保貸款發放程序性習慣。保證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七位保證人與原告所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首先,從保證合同的約定看,七位保證人出具《承諾書》明確約定“擔保時間、金額、利率等以借款合同為準”,該約定符合保證合同的從屬性特征;其次,從借款合同內容變動看,借款數額由磋商階段的75萬元降低到簽約階段的70萬元,既未損害擔保人利益,亦未加重其擔保責任;再次,從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對應點看,二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均在2010年,二者分別記載的主合同編號第00305號與第00000305號僅有細微差別,且原告與祝某在當年只建立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可以推定二者構成主從合同關系。
法院依法認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雖未高度銜接,但確系關聯合同,當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七位保證人收到法院深度辯法析理的判決書后,為其狡辯理由深感羞愧,當場表示服判息訴并將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