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借錢后改用途,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導讀:
貸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絕大多數情況下會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加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貸款用途的約定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改變貸款用途,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僅是貸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保證人仍須承擔保證責任。綜上,貸款人擅自單獨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原則上還是要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實際用途不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貸款人借錢后改用途,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絕大多數情況下會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加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貸款用途的約定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改變貸款用途,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僅是貸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保證人仍須承擔保證責任。綜上,貸款人擅自單獨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原則上還是要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實際用途不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貸款人借錢后改用途,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絕大多數情況下會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加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改變主合同內容,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變更后的主合同內容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保證人對加重部分可不承擔責任。貸款用途的約定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改變貸款用途,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僅是貸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保證人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一、貸款人明知貸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保證人出具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中明確表示,其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而同意提供擔保,故貸款合同中關于貸款用途的約定亦應屬于保證合同的內容,對貸款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人明知貸款人改變了其中五筆貸款的用途,仍發放該貸款的,違反了約定,對保證人構成了欺詐。依據1994年4月15日頒布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規定》第19條的規定,應認定保證人為該五份貸款合同提供的擔保無效。
二、保證人作為獨立商事主體,應當自行承擔其對外提供保證所帶來的風險和法律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4號判決書裁判要旨,銀行對貸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等風險控制條款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等問題,對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貸款人實際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中約定,只在約定的借款用途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將監督約束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的義務由債權人承擔,最大限度的保證貸款人將借款用于約定的用途,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用途,從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證責任。
綜上,貸款人擅自單獨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原則上還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維護保證人的預期利益,保證人可以和債權人約定只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實際用途不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