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擔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擔保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應注重借款人資格的審查,約定借款的用途以及擔保責任的承擔,還需要讓借款人進行反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那么,擔保合同范本如何寫?關于訂立擔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的具體約定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應注重借款人資格的審查,約定借款的用途以及擔保責任的承擔,還需要讓借款人進行反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那么,擔保合同范本如何寫?關于訂立擔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的具體約定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立擔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項
有當事人提出擔保公司要和銀行簽署擔保合同,怎么才能更合理?這估計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徐劍鋒律師解釋道:擔保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簽訂擔保合同應慎重。擔保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應注重借款人資格的審查,約定借款的用途以及擔保責任的承擔,還需要讓借款人進行反擔保。可以委托律師起草或者審查合同后再簽。
具體說來,訂立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四、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擔什么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有兩種。
一種是一般保證責任
債務履行期屆滿當債務人不能足以償債時,才由保證人代為償還債務,保證人在這種保證責任中有先訴抗辯權,即償債有次序之分,先債務人,后保證人,但對債權人來說,償債效率較低。
另一種是連帶責任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中任何一人主張債權,償債無次序之分,誰有能力誰先償,事后保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再向主債務人追償,這對債權人來說償債效率高,但對保證人來說,較之一般保證風險更大。
對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說,究竟采取哪一種保證責任取決于他們之間如何約定,以約定選擇保證方式,如無約定在法律上視為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只有通過約定才能選擇一般保證,減少保證人的風險。
實踐中訂立保證合同時,人們常常這樣行文“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代為償還……”,此條款中“不履行”含有能履行而不履行及不能履行兩層含義,屬于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不明,在司法實踐中推定為連帶責任。如保證合同條款中寫明“……債務人不能履行,由保證人代為償還”,則是一般保證責任,一字之差,保證人承擔著完全不同的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