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

導讀:
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法律咨詢: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從銀行借款60萬,期限12個月,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我提供了反擔保,反擔保合同中規定擔保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此前,未收到擔保公司主張債務請求。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那么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法律咨詢: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從銀行借款60萬,期限12個月,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我提供了反擔保,反擔保合同中規定擔保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此前,未收到擔保公司主張債務請求。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關于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超過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擔責
法律咨詢:
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從銀行借款60萬,期限12個月,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我提供了反擔保,反擔保合同中規定擔保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也就是說,我的擔保期限到2009年1月20日。此前,未收到擔保公司主張債務請求。2009年6月4日,擔保公司被法院強行劃走12萬(借債人、擔保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被起訴),2009年7月1日,擔保公司起訴我與債務人共同擔責,我沒到庭,一審判決我與債務人共同擔責。一審判決合法嗎?
律師解答: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相關法律知識:
反擔保成立須具備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