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無效時,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導讀:
因此本案被告劉某的保證期間應自原告向被告李某催收借款時計算。《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本案的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么抵押合同無效時,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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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無效時,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抵押擔保人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37條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抵押,雖然李某父母在后來補簽了姓名對抵押條款進行了確認,但借據中的抵押行為無效,且原被告非同村村民,原告也無法通過抵押取得該房屋,原告在抵押人未簽字的情形下出借借款,在將近一年后到借款人家中找抵押人補簽姓名,原告存在明顯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兩抵押擔保人應對李某的借款承擔李某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責任。
二、保證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