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

導讀:
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若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權利瑕疵的,視為買受人愿意承受該瑕疵的風險,事后不能追究出賣人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那么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若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權利瑕疵的,視為買受人愿意承受該瑕疵的風險,事后不能追究出賣人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關于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約定擔保人對抵押物瑕疵擔保的應如何承擔責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構成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主要如下:
1.買受人不知道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若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權利瑕疵的,視為買受人愿意承受該瑕疵的風險,事后不能追究出賣人的責任。
2.權利瑕疵須于合同成立后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在合同成立時存在,在履行之前已除去,則出賣人不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3.買受人須因權利瑕疵遭受損害或損失。若存在權利瑕疵,但第三人于法定有效期限未主張權利或不能主張權利的,買受人不能追究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