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保證約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導讀:
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依據《民法典擔保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什么保證約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就債務人的外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后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后,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主債務人具有履約能力并已開始實際履行時,債權人不能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只有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主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償付金錢義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此時主債權人既可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還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主張權利。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