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的法規定義是什么?

導讀:
在主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但特定情況下,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下面詳細介紹: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法規定義是什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那么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的法規定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主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但特定情況下,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下面詳細介紹: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法規定義是什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關于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的法規定義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主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但特定情況下,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下面詳細介紹:
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法規定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保證期間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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