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

導讀:
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后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那么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后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方式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約定不明的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托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于委任關系向保證人追償其余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并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后,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到后來當事人雖沒有這項特約,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明,亦推定其有此項特約。到優帝廢除“證訟” 更改債的效力的規定后,這種約定或推定的約定便更為合法了。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后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根據這一改革,保證人的債務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債務人的債務了,從而使保證“真正取得了它現有的附加行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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