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約定不明_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導讀: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
一、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1、當事人之間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1、民法典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5、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所謂擔保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證”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未約定保證份額應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12條,“同一債務人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p>
二、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責任如何認定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而對于保證及于的范圍擔保法第21條有明確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