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導讀: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那么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關于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于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后,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