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共同財產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導讀:
離婚協議中約定“其它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新發現財產產生糾紛。經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其一原告馬勇與被告劉芳自愿離婚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區長樂路233號XX室的房屋一套歸被告劉芳所有其三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其它糾紛。吉林省某市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適用離婚雙方當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離婚協議中已然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現原告又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該離婚協議時并不知被告隱藏有上海房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因此最終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離婚協議對共同財產約定不明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約定“其它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新發現財產產生糾紛。經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其一原告馬勇與被告劉芳自愿離婚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區長樂路233號XX室的房屋一套歸被告劉芳所有其三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其它糾紛。吉林省某市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適用離婚雙方當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離婚協議中已然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現原告又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該離婚協議時并不知被告隱藏有上海房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因此最終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離婚協議對共同財產約定不明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約定“其它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新發現財產產生糾紛。
馬勇(男)與劉芳(女)(均為化名)1994年登記結婚雙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過吉林省某市某區法院調解離婚。經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其一原告馬勇與被告劉芳自愿離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區長樂路233號XX室的房屋一套歸被告劉芳所有
其三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其它糾紛。
原告劉芳訴稱原被告2004年8月通過吉林省某市某區法院調解離婚并經法院主持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但在原被告離婚后原告又發現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背著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長寧區某樓盤購買了產權房一套現值130萬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馬勇辯稱被告并沒有隱藏共同財產的事實原告對于被告在上海購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諾歸被告所有且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懇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吉林省某市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適用離婚雙方當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離婚協議中已然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現原告又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該離婚協議時并不知被告隱藏有上海房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因此最終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