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導讀: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薄氨WC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那么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薄氨WC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稉7ā返?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關于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庇纱丝梢?,《擔保法》對保證期間采取了“有約定”和“沒有約定”的兩分法,并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推定了一個“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確立了“保證期間法定主義”,亦即,任何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適用,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約定的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在我國《擔保法》上并沒有規定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這種情形,在解釋上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氨WC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于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后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于保證合同?!稉7ā返?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