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

導讀: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由于在“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所適用的保證期間長短不同,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是“沒有約定”還是“約定不明”至關重要。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的,此時由于法律規定比較明確,顯然應當屬于約定不明。有觀點認為,上述情形應屬于對保證合同生效和失效時間的約定,而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因此應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因此,該情形顯然應屬于《擔保法解釋》規定的“約定不明”情形,應適用2年保證期間。那么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由于在“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所適用的保證期間長短不同,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是“沒有約定”還是“約定不明”至關重要。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的,此時由于法律規定比較明確,顯然應當屬于約定不明。有觀點認為,上述情形應屬于對保證合同生效和失效時間的約定,而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因此應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因此,該情形顯然應屬于《擔保法解釋》規定的“約定不明”情形,應適用2年保證期間。關于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
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形,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二是約定保證期間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是指保證期間的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間的情形;三是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形,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即本案保證合同約定的情形。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時為止的情況比較多,特別是在商業銀行所制定的標準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對于這種情況,由于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而且保證人也同意,債權人采取了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也是法律所鼓勵的,如果適用《擔保法》規定的推定保證期間6個月,對債權人有所不公。但如果無限期地允許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求償,對保證人也不公平,結合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意見認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如果超出訴訟時效,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認定為有效。因此,《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規定。
保證中有一種稱為“不定期保證”的保證形式,保證人在債務本息未受清償之前一直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不定期”。《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將這種情況視為“約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認“不定期保證”,強制將“不定期”變為“定期”2年,這可以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時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