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

導讀:
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如果當事人對于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那么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如果當事人對于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關于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
如果當事人對于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1.約定保證期間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
2.如果當事人對于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3.擔保法解釋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處理。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情形,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二是在約定保證期間無效情形,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三是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1)正確理解“約定不明”的含義。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情況。這在商業銀行制定的標準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見。對于該情形,一方面,保證合同實際上是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只是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斷,當事人均愿意接受長期的保證期間,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實現。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2年。因此,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對于何謂“約定不明”是有明確限制的只有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斷出保證人有承受較長期間限制的意思時,才視為“約定不明”,從而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
(2)正確區分“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約定無效情形。
沒有約定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約定保證期間無效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