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規定

導讀:
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那么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關于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形,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5條、26條);二是約定保證期間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一款),是指保證期間的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間的情形;三是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形,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即本案保證合同約定的情形。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時為止的情況比較多,特別是在商業銀行所制定的標準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對于這種情況,由于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而且保 證人也同意,債權人采取了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也是法律所鼓勵的,如果適用《擔保法》規定的推定保證期間6個月,對債權人有所不公。但如果無限期地允許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求償,對保證人也不公平,結合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意見認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如果超出訴訟時效,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認定為有效。因此,《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