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

導讀:
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法定保證期間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其屆滿之日起2年。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那么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法定保證期間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其屆滿之日起2年。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約定保證期間的規定
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
約定保證期間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法定保證期間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有哪些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