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中關于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導讀:
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侵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那么連帶保證中關于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侵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關于連帶保證中關于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保證中關于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一、抵押擔保的除斥期間
《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由此看來,抵押擔保的存續期間即除斥期間與債權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這一規定看,抵押權的行使在債權訴訟時效消滅后的二年內,也就是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4年內,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所以綜合這兩項規定,由于抵押擔保的期間屆滿后只是債權人失去了請求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并不會消失。
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所以根據擔保法25條第1款和26條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除斥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話,一般保證人免責;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免責。
三、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侵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而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