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可分為哪幾種情形?

導讀: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1、沒約定保證期間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債權人未能證明該書面通知系其與保證人訂立的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對保證期間屆滿的其他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可分為哪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1、沒約定保證期間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債權人未能證明該書面通知系其與保證人訂立的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對保證期間屆滿的其他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可分為哪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1、沒約定保證期間
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
2、約定且約定有效
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且約定有效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6個月過去,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有幾類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保證期滿后認可債務但未訂新保證合同的無需擔責。
債權人與債務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保證人為債務人進行擔保。保證期間屆滿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清償責任,保證人在該通知書上簽字,并償還了部分借款。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人償還借款的行為應屬于其自愿履行債務,并非以明示方式同意為債務提供新的擔保。債權人未能證明該書面通知系其與保證人訂立的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對保證期間屆滿的其他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