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如何規定?

導讀:
法院審理后,王某的擔保責任因超過6個月擔保期限,而予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后,王某的擔保責任因超過6個月擔保期限,而予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XX(以下簡稱:張)與王XX(以下簡稱:王)是生意上多年的合作伙伴,平時關系不錯,2010年3月1,張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向李XX(以下簡稱:李)借款30萬元,約定月息1分5,期限為一年,因沒有其他有價值的財產,遂請王為自己的借款提供擔保,李了解王X的公司實力,同意其作為借款保證人。于是,三方簽下借款擔保合同。2011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張因公司經營不善,無法償還李的借款,并玩起失蹤,李無奈,只得四下尋找,仍未果。6個月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與王共同償還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王某的擔保責任因超過6個月擔保期限,而予以免除。判決生效后,李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中級人民法院維持。
法律分析:
根據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可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張向李的借款并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根據如上規定,本案的保證期限為六個月,自債務履行期刷滿之日計算。而本案中的李某并沒有在保證期限內向王主張權利,所以王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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