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情形

導讀:
應當說,立法承認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情況,而具體內容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就不會發生保證期間的中斷。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那么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當說,立法承認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情況,而具體內容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就不會發生保證期間的中斷。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說,立法承認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情況,而具體內容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二是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認為保證期間系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方面的中斷的規定,否則就失去了規定的意義。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但在特殊情況下,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的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保證期間雖不屬于除斥期間,但有與除斥期間相同的“除權”的效果。除權是不發生中斷問題的,所以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
第二,保證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如果認為保證期間有“發生”中斷的情形,則在訴訟時效之外又產生了一種與訴訟時效相同的并可以隨時中斷的期間。兩者易混淆,實踐中不好把握。
第三,連帶責任保證中,如果允許保證期間發生中斷,那么只要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義務,因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即可使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得以延續。這顯然對保證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證中,因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只行使此項權利便足夠,如果再設保證期間中斷則顯得重復,浪費資源。
第四,擔保法中關于“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與司法解釋中關于“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斷”的規定并不矛盾。所謂“適用”恰恰說明了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斷,而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中斷技術引入保證期間或者說將中斷規則借用保證期間制度。“發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適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擔保法所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并非指債權人僅起訴(申請仲裁)主債務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只規定“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并未明確只起訴債務人,而排除債務人、保證人一并被起訴的情形。
第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不符合中斷基本特征: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效力不及保證人。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就不會發生保證期間的中斷。第三,債權人因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顧及其權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礙其訴權的行使。
從上述對概念的界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保證期間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保證期間是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首先是約定期間。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
2、從債權人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的期間。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
3、從保證人的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有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而不是必然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并且,即使保證期間已結束,也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就絕對地免除了保證責任。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