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可以中斷嗎

導讀:
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李某償還上述借款。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么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那么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可以中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李某償還上述借款。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么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可以中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與被告張某、李某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人張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后兩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李某償還上述借款。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訴處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訴訟,因與債務人達成諒解,原告申請撤訴,法院予以準許。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借款10萬元,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案件觀點: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可以中斷的規定,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未超過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應否免除保證責任。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對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正確理解問題。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認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會中斷,即任何情況下都不發生中斷,也即訴訟時效只有三年,超過三年即為超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事實上,這種理解斷章取義,不符合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方法。該條文著眼于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于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于,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于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于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么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最后,本案中,債權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本案屬于債權人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的情形,債權人起訴后又撤訴,從第一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雖已超過三年,但因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并非可以機械錯誤理解為不可能中斷,故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后,原告起訴并不超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